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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保存转款记录)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上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否作了例外的规定,可以采取口头约定等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一般发生在比较亲近的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往往会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但当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出借人往往会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保障其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书面的借款协议能够有效的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另外书面借款协议载明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等内容,能够更好的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率的约定要合法
参见《借贷合同中的利息如何约定合理合法》。
三、借款的用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无效。出现以上情况,出借人将不能通过法律的方式追回借款,出借人在借钱以前一定要确认用途合法,采取现金直接出借的,应当在在书面的借款协议中标明借款用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在转账时应当标明用途。
四、留存身份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款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出借人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向法院提供的立案材料必须有身份证。所以,为了诉讼时不必要的麻烦,出借人在借款时就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
五、定期催债
借款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还款,出借人没有及时的催收,最终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提起诉讼时,对方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得到法院的支持,造成借款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另外,起诉起始时间的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分以下四种情形:(一)有还款日期,无催款日期。按还款日期届满后起算起始时间;(二)有还款日期,有催款日期。以还款到期后最后一次催款时间计算;(三)无还款日期,有催款日期。以最后一次催款时间计算;(四)无还款日期,无催款。无诉讼时效起始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非当面催收时,应当保存催款记录和录音录像以此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