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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表无须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程序。
由于《企业破产法》没有将职工债权纳入债权申报制度,管理人无须按照申报债权制度将职工债权编入债权表,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后,只需编制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异议的职工债权清单只需报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即可作为清偿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