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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徐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原告单位团购房屋,徐某、张某商量后决定购买团购房。2009年12月19日,张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房屋,建筑面积为153.8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0.4273万元,总金额为65.7187万元。其中,徐某为购买案涉房屋向案外人借款3万元,后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该3万元的债务承担发生争议。
法院处理方式:
原告为购买案涉房屋向案外人借款3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一半即1.5万元,该款项由张某支付给徐某,因购买房屋所欠案外人的3万元由徐某承担。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2020)晋0105民初3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