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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关于债权债务抵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24-12-1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二)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三)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第四十四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四十五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